律 师 函
各滴丸机客户:
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批准并依法获得法律执业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受委托人烟台开发区博森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博森公司)之合法授权,本律师具有合法资格就贵厂侵犯博森公司知识产权之事向贵司致送律师函。
2005年起,博森公司即开始了卧式离心机及试验滴丸机的研发工作。其中的卧式离心机博森公司于2007年6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08 年 4月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ZL200720023125.1;试验滴丸机博森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1月28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021147.9 (详见后附的专利证书)。
据调查,贵厂现在使用的卧式离心机,落入了博森公司卧式离心机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博森公司的知识产权,并给博森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谨慎函告贵厂:请贵司务必于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停止使用该卧室离心机设备,并与博森公司协商上述专利使用事宜。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继续使用该设备。否则,博森公司公司将通过其它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将由贵厂自负。
特此函告。
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 于 秀 珍 律师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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